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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国务院同属中央国家机关序列,对于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行使国家检察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代表国家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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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检察机关,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成立于1954年,办公大楼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国务院同属中央国家机关序列,对于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行使国家检察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代表国家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019年9月6日电 经党中央批准,十九届中央第四轮巡视将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常规巡视。

历史沿革

三次起伏

在中央苏维埃政府成立之前,一些革命根据地已经尝试建立起检察制度。1931年7月,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第二次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鄂豫皖苏维埃政府临时组织大纲》,规定在人民司法机关——革命法庭内设审判委员会、国家公诉员和辩护员。同年10月4日颁布的《鄂豫皖苏维埃政府革命法庭的组织与政治保卫局的关系及其区别》第二条第七项规定,“国家公诉处要研究对破坏苏维埃政权法令之案件提起公诉,当法庭审问被告人的时候,国家公诉员要来证明案犯之罪恶”。鄂豫皖革命根据地关于国家公诉处和国家公诉员的规定,是人民检察历史上首次关于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的专门设置。

中国共产党自1931年11月在江西瑞金建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起,就进行着人民检察制度的创建与探索。

1931年11月,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成立,先后有两处办公地点:一是在叶坪谢氏宗祠内;二是沙洲坝老茶亭杨氏宗厅(1933年4月迁到这里),这也是检察机构第一处独立的办公场所。它是一幢深三进、宽五间的客家宗厅,建于清康熙年间,距今有300余年。

根据《工农检察部组织条例》的规定,各级工农检察部的职能:监督苏维埃机关、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正确执行苏维埃的政纲及各项法律、法令,保护工农群众利益,若发现苏维埃工作人员有行贿、浪费公款、贪污等犯罪行为,有权报告法院,提起公诉。解放初期关于人民检察署、人民检察院职能的规定与这一规定一脉相承。这说明,人民检察机关自始就不是单纯的公诉机关,而是监督国家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正确实施的法律监督机关。

1932年2月1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了《军事裁判所暂行组织条例》。根据该条例,红军中的检察机关——军事检察(查)所正式成立,揭开了中国军事检察的序幕。

1934年4月公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程序》规定:法院终审后检察员尚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司法机关抗议,再行审判一次。

1937年2月,中央司法部发布命令,国家检察长有非常上诉权。党领导的晋冀鲁豫边区政府规定:“对高等法院判决如有不同意见,有权向边区政府提出控告,边区政府接受其控告可组织特别法庭或交还高等法院复审”。

1937年9月6日,第二次国共合作即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正式形成,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西北办事处正式更名为陕甘宁边区政府。陕甘宁边区政府的成立,标志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历史的结束。边区政府成立后,原西北办事处的外交部、劳动部、工农检察局等单位被撤销。至此,人民检察制度经历了第一次起伏。

1939年1月,陕甘宁边区第一届参议会决定在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设置检察处。同年4月,边区发布《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对高等法院下设检察处、检察长及检察院职权等作出了细致规定,此时的检察机构“审检合署”特色鲜明。截止到抗日战争相持阶段,全国共建立了陕甘宁、晋察冀、晋冀鲁豫等19个根据地。在各抗日根据地,随着民主政权的建立,检察机构也纷纷建立起来。

1942年春,陕甘宁边区等敌后战场出现了极其困难的局面,党中央决定实行“精兵简政”。“精兵简政”给边区政府的大局建设带来积极作用,但人民检察事业却受到了负面影响。1942年春,边区高等法院检察处及其检察员均被撤销,检察工作分别由法院和保安机关承担。人民检察制度经历了第二次起伏。

1945年抗日战争取得胜利,中国革命进入了解放战争时期。抗战胜利初期,各解放区基本上沿袭了根据地时期行之有效的检察制度,人民检察制度再次得到恢复重建,关东解放区、山西解放区等地的检察制度还有较大创新,为新中国检察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制度基础。1947年3月,国民党军队进犯陕甘宁边区,边区检察人员均参加了粉碎国民党军事进攻的战争,各级检察机关基本停止了工作。1949年2月5日,陕甘宁边区政府和高等法院联合决定,由于“干部的非常缺乏,检察制度可暂不建立,其职务仍由公安机关和群众团体代为执行”。人民检察制度经历了第三次起伏。

检察署时期

1949年6月23日,董必武作为新中国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小组的组长,在《政府组织纲要中的基本问题》的报告中提出设置四个机关的构想,即“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是最高政权机关,政务院是最高行政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国家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检察署是最高国家检察机关”。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其第五条规定:“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署,以为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及检察机关”;第二十八条确定最高人民检察署的职责是:“最高人民检察署对政府机关、公务人员和全国国民之严格遵守法律,负最高的检察责任。”

1949年10月1日下午,中央人民政府第一次会议任命罗荣桓为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长。

1949年10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任命李六如、蓝公武为最高人民检察署副检察长。

1949年10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任命罗瑞卿、杨奇清、何香凝、李锡九、周新民、陈少敏、许建国、汪金祥、李士英、卜盛光、冯基平为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委员会议委员。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和委员共14人组成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委员会议。

1949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委员会议在中南海勤政殿举行第一次会议,会议由罗荣桓主持,全体成员出席。罗荣桓宣布最高人民检察署成立,并要求尽快制定检察署组织大纲,从速建立机构,开展检察工作。会议对最高人民检察署的组织机构和干部配备问题进行了讨论,并推举了李六如、蓝公武、罗瑞卿、杨奇清、周新民五人为检察署组织大纲的起草人。

1949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署启用印信,正式办公。次日,最高人民检察署第二次检察委员会议通过《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审批。同年12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批准了这个条例,这是新中国关于检察制度的第一个单行法规。

1950年7月26日至8月11日,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最高人民检察署、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和法制委员会联合召开第一届全国司法会议,同时也是第一届全国检察工作会议。在实施《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的基础上起草《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并进一步修改了《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这两个法律文件施行了三年,推进了新中国检察制度的建设。

在1950年内,先后四次分别由中共中央发布指示和经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批准下达文件,督促检察机关的建设。1950年底,最高人民检察署设在全国五大行政区的检察分署全部建立,全国50个省、直辖市和省一级行政区有47个建立了检察机构,并在一些重点专区和市、县建立了人民检察署。

1953年,“人民检察署”的称谓开始消失,代替它的是“人民检察院”。这一改变,发生在新中国第一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通过之后,是毛泽东主席亲自作出的。

检察院时期

1954年6月到9月,检、法两院组织法在彭真直接领导下同时起草。毛泽东主席提议,检察署改为检察院;中央政治局讨论了毛泽东同志的这个提议,一致同意改“署”为“院”。

195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四条,对检察机关的设置、职权和领导关系作了规定。同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也是在这次会议上,张鼎丞当选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鼎丞是共和国第一个由人民代表选出的最高检察长。在政治运动此起彼伏的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张鼎丞连任三届检察长。

1954年3月至1956年8月之间的检察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在押的1062名日本侵略中国战争中的战争犯罪分子进行了侦查、起诉和处理。

1955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建立了铁路水上运输检察院,部分地方也相继建立了铁路运输检察院和水上运输检察院。到1956年初,铁路运输检察院的各级机构普遍建立。在15个铁路局建立了铁路运输检察院,在50个铁路分局建立了铁路运输检察分院。

1955年9月2日,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成立。9月25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任命黄火星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兼军事检察院检察长。

到1956年上半年,全国各级军事检察院基本建立起来,设置共分四级:最高一级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下属大军区(军兵种)军事检察院;军(省军区)军事检察院;步兵师(军分区)军事检察院。在特种兵师设一名检察员。

文革时期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中国社会进入十年浩劫时期。在这场动乱中,检察制度发展中断,机构被撤销,人员被遣散,业务实际上被取消。8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选出文化革命委员会筹委会。9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选出文化革命委员会。12月18日,江青在接见红卫兵时,攻击“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都是从资本主义国家搬来的,是凌驾于党政之上的官僚机构,几年来一直是同毛主席对抗”。在她的煽动下,最高人民检察院当即受到暴力冲击,并且迅速蔓延到全国各级检察机关。

1967年,谢富治在公安部全体工作人员大会上提出:要把公检法机关从“政治、思想、理论、组织上彻底砸烂”。到1968年上半年,全国各级政法机关遭到严重破坏,其中受害最为严重的是检察机关。

1968年3月20日,中共中央、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发出通知,决定对最高人民检察院派驻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代表,并任命了军事代表和副军事代表。全国各地检察机关被陆续派入军事代表,实行军管。

1968年10月30日,为响应毛泽东关于干部下放劳动的指示,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军代表向中央提交干部下放劳动的请示报告。同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军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军代表、内务部军代表和公安部领导小组联合提出《关于撤销最高检、内务部、内务办三个单位,公安部、最高法留下少数人的请示报告》。这个报告经毛泽东批示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先后被撤销。

1969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160多名干部、职工,由军事代表和临时革命领导小组带队,下放到湖北荆州地区沙洋劳改农场进行劳动锻炼,成为最高人民检察院“五七”干校。

1973年10月4日,撤销最高人民检察院军事代表,在“五七”干校学习的干部大部分被分配了工作,“五七”干校也随之不存在。同时,在北京设立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留守组。

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修正通过了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从而,检察机关被撤销的事实,在国家的根本大法上予以确认。

全面恢复时期

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期间,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主任的彭真在《关于七个法律草案的说明》中提出:“列宁在十月革命后,曾坚持检察机关的职权是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我们的检察院组织法运用列宁这一指导思想,确定检察院的性质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随后本次会议通过了《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修改宪法后期,有位领导同志提出,为了精简机构,可以不再设立独立于行政部门之外的最高人民检察院,而采取一些西方国家的做法,由司法部行使检察机关的职能,把最高人民检察院同司法部合并。后来,邓小平拍板:检察院仍维持现状,不与司法部合并。

1979年,检察院组织法不仅规定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还明确规定了侦查监督的主要内容,批准逮捕和决定起诉的法律要求,以及侦查监督程序。刑事诉讼法还规定,检察院认为需要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可以自行立案侦查。

1979年9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成立特别检察厅和特别法庭以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任命黄火青兼任特别检察厅厅长。在公开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10名主犯时,特别检察厅厅长黄火青和副厅长史进前在特别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并同其他公诉人一道出庭支持公诉,揭露和证实了10名主犯的犯罪事实。

1982年1月11日,《中共中央紧急通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发出后,各级人民检察院组织检察人员积极协同有关单位查处大量经济犯罪案件。

1982年3月,颁布的民事诉讼法(试行)和1989年4月颁布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审判的监督职权。至此,检察机关在三大诉讼领域监督防范审判违法与错误的制度基本建立。

1988年3月8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成立全国检察机关第一个经济犯罪案举报中心(后更名为举报中心)。该中心成立后,1个月内就接到207件举报线索,是中心成立前同一时期的7倍。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进行试点和推广,不到一年的时间内,全国各级检察院建立起3600多个举报中心。

1989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在《通告》规定的两个半月内,群众举报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线索133765件,全国共有36000多名贪污贿赂犯罪分子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

1990年5月25日至7月20日,最高检在北京举办全国检察机关惩治贪污贿赂展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全国检察机关自1988年至1992年底,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案214318件,共查办犯有贪污受贿罪的县处级以上干部4629名,其中厅局级干部173名,省部级干部5名。

1994年4月25日,《检察官法(草案)》正式提交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1995年2月28日,共和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诞生。同年7月1日实施,标志着国家对检察官的管理进入了法制化轨道。

1995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正式成立,这标志着检察机关惩治贪污贿赂犯罪工作进入专业化、正规化轨道。截至1995年底,全国有28个省级检察院,296个分、州、市检察院,1283个县、区检察院建立了反贪局。

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刑事立案监督制度从此开始。

1998年,根据最高检《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各级检察机关纷纷建立检务公开大厅。

1999年1月5日,全国检察长工作会议确定了“公正执法、加强监督、依法办案、从严治检、服务大局”的工作方针。

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刑事检察厅分设为审查批捕厅和审查起诉厅。

2000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职务犯罪预防厅;将原控告申诉检察厅分设为控告检察厅和刑事申诉检察厅;将审查批捕厅更名为侦查监督厅,审查起诉厅更名为公诉厅;将法纪检察厅更名为渎职侵权检察厅。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在最高检的指导下,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职务犯罪预防活动。

200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和《基层检察院建设纲要》。

2002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官法》和《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在人民大会堂举行首次大检察官颁证仪式,为首次被评定的一级大检察官和二级大检察官颁发了等级证书。

2003年10月,根据最高检要求,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在全国展开。

解决超期羁押需要建立长效机制。2003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同月,最高检发布了《关于在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建立了羁押期限告知、羁押期限届满提示、实行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制等八项制度。这些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实施,为推动纠防超期羁押工作的深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005年,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地开始积极探索。

2007年年底,全国共有检察院3630个,省级检察院32个(含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检察院1个、地级检察院359个、县级检察院2887个,军事检察院69个、派出检察院281个;全国检察干警共有22万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比例为70.3%。

2010年5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首次“检察开放日”活动,这是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首次向社会公众开放。6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全国检察机关全面开展“检察开放日”活动。

2010年7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首次集体宣誓仪式隆重举行。

2010年12月7日,中编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铁道部联合发布《关于铁路法院检察院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求铁路法院和铁路检察院与铁路运输企业全部分离,一次性整体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各地正在积极完成改制任务。

伴随着中国经济社会和法治建设的发展,特别是2013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和劳动教养制度的废止,检察机关原监所检察部门承担的职责发生了重要变化,主要表现为在原有职责的基础上,新增加了执行死刑临场监督、社区矫正监督、财产刑执行监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监督、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等职责。这些职责主要涉及刑罚执行监督、刑事强制措施执行监督、强制医疗执行监督三个方面,均纳入刑事执行检察的范畴。2015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将监所检察厅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厅”,负责对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法律监督工作的指导。

2015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一份文件提出,将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检察院,构建普通类型案件由行政区划检察院办理,特殊类型案件由跨行政区划检察院办理的诉讼格局,完善司法管辖体制。

由最高检出台的这份名为《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2013—2017年工作规划)》文件,将“完善保障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体制机制”作为重点任务之一。

2018年7月6日,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强调,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厅。

2018年12月,中央批准了最高检的内设机构改革方案,增设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内设机构,作为业务序列的第九检察厅,专门负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

主要职责

检察院简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之规定,人民检察院是中国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行使国家的检察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国家检察权来完成自己的任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案、危害公共安全案、破坏经济秩序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和其他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于起诉;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同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一样,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而对于任何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检察机关必须一体化,必须具有很强的集中统一性。

最高检职权

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全国检察机关的中央部门,其主要职责有:

(一)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统一检察机关思想和行动,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依法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进行审查的要求。

(三)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对下级检察院相关业务进行指导,研究制定检察工作方针、总体规划,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四)依照法律规定对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开展对依照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

(五)对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

(六)负责应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刑事、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判决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

(七)负责应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承办的提起公益诉讼工作,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开展提起公益诉讼工作。

(八)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活动实行监督。

(九)对省级人民检察院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追诉。

(十)负责应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对监狱、看守所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开展对监狱、看守所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十一)受理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检察工作。

(十二)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十三)对属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

(十四)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理论研究工作。

(十五)负责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协同中央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制定相关人员管理办法,组织指导检察机关教育培训工作。

(十六)协同中央主管部门管理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协同省级党委管理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副检察长。

(十七)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务督察工作。

(十八)规划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财务装备工作,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十九)组织检察机关的对外交流合作,开展有关国际司法协助工作。

(二十)其他应当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机构设置

内设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新闻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等工作。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组织协调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起草审核相关文件文稿,管理秘书事务,处理检察信息,编发内部刊物。负责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和特约检察员的联系工作。负责领导同志批办事项督查工作。指导、协调、管理全国检察机关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

负责对法律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除第二、三、四检察厅承办案件以外的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最高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厅

负责对法律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故意杀人、抢劫、毒品等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最高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负责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厅

负责对法律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国家监察委员会移送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最高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

负责对法律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最高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厅

负责对监狱、看守所和社区矫正机构等执法活动的监督,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羁押和办案期限的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负责对法律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以及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的侦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

负责办理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和提请抗诉的民事案件的审查、抗诉。承办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办理最高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民事申诉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厅

负责办理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和提请抗诉的行政案件的审查、抗诉。承办对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对行政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办理最高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行政申诉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

负责办理法律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公益诉讼案件。负责对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益诉讼案件,派员出席法庭,依照有关规定提出检察建议。办理最高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公益诉讼申诉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

负责对法律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开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

负责受理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控告和申诉。承办最高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国家赔偿案件和国家司法救助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调查研究国家公布的与检察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承办有关检察工作法律案的起草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研究论证工作。承办涉及检察工作的司法协助协定、引渡条约、国际公约等文本草案的研究、谈判工作。指导并组织开展检察理论研究工作,对检察工作适用法律问题提出司法解释意见。负责司法体制改革综合协调相关工作。承担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承担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台事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

负责案件的统一受理流转、办案流程监控、涉案财物监管、法律文书监管、案件信息公开。统一组织办案质量评查、业务考评和业务统计分析研判。组织指导人民监督员工作。负责业务信息化需求统筹,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应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国际合作局

负责全国检察机关的对外交流合作和有关国际司法协助。承担全国检察机关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系协助工作。负责全国检察机关涉外个案协查工作的管理。负责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外国检察机关合作协议或议定书的文本起草、谈判及签订等对外协调、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局(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担对各级检察机关执行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决定的情况进行督察。承担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承担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研究制定检务督察工作有关政策。承担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计划财务装备局

制定实施检察机关财务和装备规划,编制最高人民检察院支出规划和部门预决算。负责最高人民检察院本级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

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和组织人事工作。政治部内设干部部(保留警务部牌子)、宣传部、干部教育培训部、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离退休干部局

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信息公开

举报电话

2009年6月22日,在第11个全国检察机关举报宣传周活动到来之际,检察机关全国统一举报电话“12309”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部分省级检察院正式投入使用,其余省份将在年内陆续开通。

“12309”电话全天24小时开通,群众可选择固定电话、手机、小灵通等通讯器材进行拨打。接通后,群众可按自动语音提示选择进一步操作。其中,人工接听服务只限上班时间提供,其他时间群众可选择录音举报或传真举报。群众拨打“12309”后,电话将被接往拨打人所在地检察机关,如想进行异地举报,可在“12309”前加拨被举报人所在地区号即可。

人数规模

截至2008年下半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有22万检察人员,其中党员人数已占到83.1%。

根据《中国检察官工作状况调查-2011年》中的数据,全国在职检察官数为34万7千人。

三公经费

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关心和支持下,经费和物质条件不断有所改善。尤其是1998年党中央作出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决定以来,中央和地方财政、计划部门按照中办发[1998]30号文件的要求,加大了对检察机关的经费投入。

检察机关经费来源的主渠道,充分依靠党委、政府的财政拨款。

2010年财政拨款开支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因公出国(境)费359.23万元,主要用于开展国际检察机关交流、国际司法合作、境外追赃追逃、参加国际组织会议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554.78万元;公务接待费166.59万元。

201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1079.06万元,比2010年预算减少10.7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322.31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524.19万元,公务接待费232.56万元。

2012年调减后最高人民检察院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数1079.06万元,决算数1057.15万元,比预算数减少20.91万元,减少1.94%。其中出国(境)费预算322.31万元,决算313.98万元,减少8.33万元;公务车购置及运行预算524.19万元,决算512.57万元,减少11.62万元;公务接待费预算232.56万元,决算230.61万元,减少1.95万元。

2013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显示,2013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为1079.06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322.51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524.19万元,公务接待费232.56万元。

2014年数据显示,最高检2014年“三公”经费预算数1072.58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322.31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524.16万元,公务接待费226.11万元。2014年预算数比2013年预算执行数减少6.4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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